尊敬的客户:
根据郑商所《关于调整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郑商函[2021]857号,结合公司保证金设置情况,郑商所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交易所和客户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出如下调整:
1、自2021年10月27日(周三)结算时起,动力煤期货2111至2201(ZC111、ZC2112、ZC201)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将由30%调整至40%,客户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将由36%调整为46%;
2、自2021年10月27日(周三)结算时起,动力煤期货2204至2207(ZC2204、ZC2205、ZC2206、ZC2207)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将由16%调整至20%,客户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将由22%调整至26%,动力煤期货2208至2210(ZC2208、ZC2209、ZC2210)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将由12%调整至20%,客户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将由18%调整至26%;
3、自2021年11月1日(周一)结算时起,动力煤期货2202至2210(ZC2202、ZC2203、ZC2204、ZC2205、ZC2206、ZC2207、ZC2208、ZC2209、ZC2210)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将由20%调整至30%,客户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将由26%调整至36%。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与现行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事项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位投资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