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资金外逃。 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波将贪污得来的1000多万交由胡文生转账,胡文生按照李华波提供的账户及要求,利用上述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将其中的1586.79万元分23笔转往广东及福建厦门的多个个人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协助李华波将资金转移出境。
启示 :如何跨境追逃追赃
如何把潜逃海外的贪官和洗到境外的贪腐赃款追回来?这是反腐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过去,国际追逃追赃一直存在两个难题:第一,贪官往往潜逃到与中国没有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因此无法通过引渡渠道将贪官遣返。第二,我国可以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向其他缔约国请求返还贪官转移至国外的资产,但有些国家要求我方提供法院针对财产的没收令或者追缴的法律文书,而根据我国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在案(如潜逃)时应中止审理,无法提供财产没收令。
我国在开展对李华波境外追赃工作的初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由于中新两国尚未签署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只能依据共同缔结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互惠原则,相互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开展追逃追赃。2012年3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华波符合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条件。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潜逃境外贪官违法所得第一案。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没收李华波转移到国外的全部违法所得。这个裁定为新加坡继续冻结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起到了很大作用。李华波在新加坡入狱服刑、资产被冻结,以后的生活失去保障,与此同时,他曾掩盖自己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以景德镇市景禹新能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办理了投资移民,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身份,这一虚假身份也在入狱后被取消,在李华波刑满三分之二时被遣返回国。
李华波的遣返是一起典型的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李华波的出逃方式符合一般贪官出逃的路线,取得出逃国家的合法身份,转移赃款。因此,这样的合作方式是未来国际反腐的一个主要趋势。李华波是中纪委公开百名外逃人员后遣返的重要逃犯,李华波案是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与外国合作的典型案例,即使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一样把逃犯抓回国,这也给在逃犯极大的震慑。
延伸资料:李华波案的“案中案”
2012年5月31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被告人徐国堂、胡文生洗钱罪名成立,维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原判,判处被告人徐国堂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文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贪污巨额财政专项资金。 徐国堂、胡文生(徐德堂贷款客户)明知李华波、徐德堂二人大量资金为非法所得,仍提供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件供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注册虚假公司、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替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转移贪污犯罪所得3356.79万元。
2006年10月,徐国堂按徐德堂指示,为其提供身份证件注册成立了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2008年10月底,该公司账户先后接受转入资金1770万元,徐国堂在明知上述资金与徐德堂的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仍以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名义将其中的1678万元资金转移至多个个人账户,提取现金或继续通过个人账户划转,最终将资金交与李华波、徐德堂二人。
2010年10月12日,胡文生明知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资金来源不明,仍按二人指示,利用本人及借来的身份证、在鄱阳县、南昌市、景德镇市等地农信社开立多个账户,并按照李华波提供的账户和要求,利用上述账户及其他账户,将1586.79万元分23笔转往广东省的私人账户,致使这些资金被李华波非法转移境外,胡文生得到李华波给付的6.98万元非法所得。